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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其他] [台灣] 華視哆啦A夢新聞 盜用網友自繪圖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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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25 08:00:05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華視新聞於日前播出「全球首座! 哆啦A夢博物館9/3開幕」新聞時,於3D鏡面中使用網友「哆啦NEKO」的圖片,可是卻未經過哆啦NEKO本人同意,未經徵詢即轉載,引發部分網友不滿。大中華哆啦網已通知華視,希望該台能夠改進並表示歉意。

  華視的「全球首座! 哆啦A夢博物館9/3開幕」新聞,新聞內容係整合「藤子.F.不二雄博物館」與「哆啦A夢2012紀念電影」兩則新聞,簡明好懂。不過,該新聞於進入新聞畫面之前主播念稿時,所使用的圖片,係來自於叮噹小城討論區網友「哆啦NEKO」所手繪的圖片,毫無二致。下方是本站擷取叮噹小城網友所提供的對照圖。


▲華視2011年8月的新聞畫面。(引用自叮噹小城,原始影片見此


▲網友「哆啦NEKO」2008年於「叮噹小城」發表的手繪圖。(引用自叮噹小城)

台灣媒體未經允許引用別人著作物的情形十分嚴重,這次事件又見一斑,不僅未經同意,更連出處都未標明,實在讓人憤慨。每個著作者都是嘔心瀝血完成著作,斷不能毫不受尊重的被任何媒體或其他團體盜用。華視本身已取得哆啦A夢播出版權,應已有許多畫面可供利用,卻連這等網友的自繪版權物都要盜用,實在讓人不解。
  之前《自由時報》也曾經發生過盜用「酪梨壽司」文章的事件,該報最後以一則簡短的「更正啟事」回應之。酪梨壽司對整個事件下的結語是,「自由時報的更正啟事,雖然不盡理想,未提及我真正想表達的重點──『報導完全未經查證』與『轉載文章前未取得作者授權」──但身為前任媒體人,我也無意將記者先生逼進死角。只希望此事件能提醒所有新聞媒體,日後在引用轉載網路內容時,能更尊重作者的權益,並善盡查證責任,不論該名作者是否有高知名度。網路資訊雖然便利,但新聞報導不是、也不該單靠上網『整理』就能完成。」(引用源在此)現在的台灣媒體已經抄襲成風,Youtube看到的有趣或行車紀錄器影片可以配上記者聲音當新聞,網路上的討論可以馬上拿來抄一抄當新聞,更可嘆的是中天新聞還曾經「現場SNG轉播」「PTT討論區」的討論畫面。現在的記者水準,當真如此低落?低落已矣,引用新聞素材卻不尊重原著作權人,這又更讓人不耐。
  難得在大中華哆啦網會發這樣一篇比較嚴肅的哆啦A夢新聞,不過終究還是對台灣媒體報有一絲絲的希望。不只是媒體,大家在使用別人的創作的時候,都必須要注意到「著作權」問題,這樣子著作權人才有持續為我們創作出更好產品與內容的動力。
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8-25 08:02:29 | 顯示全部樓層
头号个人观点:

虽然此事件没有法律问题,毕竟画这个图片的网友没有取得授权

但是就道德方面来说,华视真的很过分,自己有官方授权播放

应该有超多资源,却盗用网友自绘图片,想必原因是懒得剪辑图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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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25 10:42:30 | 顯示全部樓層
NEKO我听过。。也去看过他做的模型,美啊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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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25 13:37:10 | 顯示全部樓層
好多地方都这么搞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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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8-28 02:27:58 | 顯示全部樓層
最新消息:

根据台湾著作权法,同人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,也就是说华视已经侵犯哆啦NEKO的著作权

哆啦NEKO表示最近很忙,晚点会再回应,以下转至叮当小城:


我《著作權法》第六條:
「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」
→就是說同人圖也享有著作權。

同法第四十九條:
「以廣播、攝影、錄影、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,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,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。」
→就是說電視臺要用你的圖也是可以。

同法第六十四條:
「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五條、第五十七條、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,應明示其出處。」
→就是說華視沒寫出你的名字,是不行的。

同法第九十六條:
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,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→就是說華視如果講不聽你可以告他們。

我《著作權法》第六十三條節錄:
「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,得改作該著作。(注意!不包含第四十九條)

第六十四條  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五條、第五十七條、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,應明示其出處。

前項明示出處,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,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,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。」
→就是說新聞不能改人家的圖。

同法第二十八條 :
「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。」
→就是說只有你可以改圖。

同法第九十二條:
「 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→就是說華視如果講不聽你又多一條可以告他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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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28 08:27:15 | 顯示全部樓層
可惡的華視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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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28 11:01:25 | 顯示全部樓層
那么NEKO可以告他咯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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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8-28 11:22:40 | 顯示全部樓層
是的,但我觉得华视会道歉了事而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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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28 12:35:51 | 顯示全部樓層
他们不想惹事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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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8-29 14:15:53 | 顯示全部樓層
华视今早做出回应

對於華視新聞誤用大雄家畫面
華視新聞部在此 致上最誠摰的歉意
並向著作權擁有者致歉
華視新聞部深自檢討
並且立即將這則新聞下架
未來絕不再有類似事件發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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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29 14:18:20 | 顯示全部樓層
果然只是会道歉了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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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8-30 13:01:13 | 顯示全部樓層
反正即使告华视也没什么好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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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30 13:54:08 | 顯示全部樓層
华视很懒惰==,盗用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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